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

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与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92民初972号
原告: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统一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于威海经区统一南路-10-1号、-1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并约定在原告支付380万元购房款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支付购房款85万元,2018年1月19日支付300万元,被告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收到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85万元,应当配合原告过户,但是由于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房管部门不受理被告的过户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甲方将座落于威海经区统一南路-10-1号(房权证号08010006-0**,土地证号威经技区国用(2006)第Z-027号)以及威海经区统一南路-10-2号(房权证号08010006-0**,土地证号威经技区国用(2006)第Z-0**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其他相关权益出售给乙方;总房款为526万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85万元,2018年2月前支付300万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141万元;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380万元房款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还对交房时间、契税负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85万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2018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0万元,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金额为300万元的收款收据。
另查,被告系2001年11月30日核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及加工服装,经营期限自2001年11月30日至2011年11月29日,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但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该企业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其进行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80万元后,双方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属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被告应遵照规定自行解决,不得以该理由对抗原告的合理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富筠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威海中胜电气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威海经区统一南路-10-1号、-1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