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恢34号
永宁县春辉林苗木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春辉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宁0104民初1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案申请全部事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永宁县春辉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宁0104民初1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