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3101号
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最后剩余货款33462.5元,违约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741元,以上共计56803.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嘉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壹山丰景(宁夏)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