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中泰华府汇商路4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51791507T。
法定代表人:金海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洪恩,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玲,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绍兴焕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新围村3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JPB2C57。
法定代表人:徐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晨琳,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绍兴焕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浙江飞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1元,合计105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森轶
审判员傅芝兰
审判员茹赵鑫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