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财保52号
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出具保单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
书记员  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