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26执异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本院2020年10月14日收到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补充齐全申请材料。2020年10月24日被告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收了邮件,但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并未按照《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的通知要求及时补充申请材料。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 奇 审 判 员  宋 燕 审 判 员  刘丽娟
法官助理  郑晓强 书 记 员  唐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