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3执保109号
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出具保单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张忠
书记员  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