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43号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149992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栋1**17层1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2955077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渝0153民初328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3931.3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43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 5、本院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003931.32元及利息,执行费2243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53执2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