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多多多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执恢4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杨昌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多多多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6874X0。
法定代表人:程富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多多多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53民初271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11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及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船舶、工商股权及投资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也联系不上。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经营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公司已无经营,且现今系他人经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场地租赁方送达租金扣留裁定。
4、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安临控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206594.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0659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3执恢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天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