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7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530949465099。
法定代表人:陈友红,副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杨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已向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的租金201788.16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区昌元街道绿叶幼儿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赵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