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429号
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刘百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秀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艺铭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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