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刘百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01月16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53民初592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土地租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计算),案件受理费8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处理方式及结案方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583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5838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常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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