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430号
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刘百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德富
书记员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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