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包黑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495号
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刘百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正友,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包黑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097XX。
法定代表人:包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依兰,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包黑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包黑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603元,由原告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海蕊
书记员谢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