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9056)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3民初1075号
原告: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7286X9。
法定代表人:李贤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男,194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第三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15970050。
法定代表人:刘百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庆,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兴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第三人兴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位于荣昌区仁义镇西门巷X号的医疗用房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竞拍,购得位于荣昌区仁义镇西门巷X号(当时门牌号为人民路X5号,后公安机关统一变更门牌号为西门巷XX号)的医疗用房。原告与原产权人即本案第三人兴荣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10月12日该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新产权证号为渝(2017)荣昌不动产权第00101XXX号。原告合法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却被二被告非法占有,第三人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立刻搬出并将房屋返还原告,但二被告一致拒绝返还。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第三人兴荣公司辩称,原告是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荣昌区仁义镇人民路XXX号的房屋原权利人为荣昌县仁义中心卫生院,2008年5月27日,该房屋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兴荣公司名下,但仍由原荣昌县仁义中心卫生院进行管理。后第三人兴荣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东泽公司作为乙方与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兴荣公司将位于荣昌区仁义镇人民路XXX号的房屋出卖给东泽公司,2017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东泽公司名下,原地址由荣昌区仁义镇人民路XXX号变更为荣昌区仁义镇西门巷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渝(2017)荣昌不动产权第00101XXX号。
因被告***、***一直占有案涉房屋,荣昌区仁义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3月、4月张贴通知书及告示要求卫生院职工楼住户限期搬离,并于2017年6月向***、***发出《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二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出案涉房屋。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房屋至今仍被二被告占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第三人陈述及房屋查询档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照片、通知书、告示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案涉房屋登记在原告东泽公司名下,二被告占有案涉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荣昌区仁义镇西门巷X号的房屋(登记权利人: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渝(2017)荣昌不动产权第00101XXX号)返还给原告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黄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邸星
书 记 员 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