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267号
申请人: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峰街道都匀市尚城幸福里1栋1单元1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J9FNG25。
法定代表人:蒋有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人民政府老办公楼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XDPA6G。
法定代表人:袁继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65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465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847元,由申请人贵州渝川东江众和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