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民初342号
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南郊马尾村210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13088403216。
法定代表人:余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启飞,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平浪镇人民政府老办公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1MA6DXDPA6G。
法定代表人:袁继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燕,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曾银科,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市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银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春波
书 记 员  韦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