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3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