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为与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