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于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XX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