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为与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21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于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中尧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XX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