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628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苗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