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3执4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3幢1单元10层1008号、1009号。

法定代表人:魏鸣镝。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与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交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63号仲裁裁决书做为执行依据。后高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6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2020)川0193民诉前调1947号)等材料证明其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63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经审查,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6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高地工程公司送达,高地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63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3执4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骥

审判员王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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