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325号
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0层1008号、1009号。
法定代表人:魏鸣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