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6009号
原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继毫 人民陪审员  罗福华 人民陪审员  陈明凯
法官 助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