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144号
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新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魏鸣镝,董事长。
被告:周彦旭,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彦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彦旭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