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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8940号 原告:***,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广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4390685A,住所地江阴市东方广场18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