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