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国兴伟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