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富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301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工业园4幢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707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光大城乡再生能源(淮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