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555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任云龙,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GT2F1T。
法定代表人:徐小丽。
被申请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园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K11706629B。
负责人:欧阳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任云龙、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任云龙、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任云龙、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