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得胜湖港口物流园区管委会北。
法定代表人:王培农,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葛家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广华。
被申请人江苏华远电气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华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21)苏1281民初51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180万元。现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反担保,已将180万元人民币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俊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仲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