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21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1521号
原告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开发区永兴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朝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8元,减半收取3879元,由原告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