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朝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1521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裁定驳回不当。首先,在法院送达给被上诉人的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中没有合同,无法保证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其次,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上诉人书写给被上诉人的欠条,法院应当按照欠条的性质确定案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享有管辖权。按照该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支持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江苏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支付货款,并提供了合同及对账单,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争议,法律履行地为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所在地”,依据该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便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盐城雅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的要素,且确定管辖以起诉时为标准。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系案件实体审查中涉及的法律判断,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