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29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TCUK85R,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伟嘉装饰城C1幢301、302、303、311、312室。
法定代表人:杜银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云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全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