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盐城市风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69202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