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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97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万象新天一区8号楼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2228207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商务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55414770Q。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韩山月,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43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479万元、利息1671151.82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6461151.82元;二、限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6461151.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三、限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律师费10641元;四、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负担。因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5388.86元、**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5301.12元,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2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533820.8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689.9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