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乡华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8945319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河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商务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55414770Q)。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混凝土款1573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7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执行费181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2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进行集约查询,经查询,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号 2770048874205000012047为农民工工资和保证金统一监管账户,不支持冻结,通过查控系统以及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阳谷法院和济南历城区、天桥区人民法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2、2022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进行手动查询,经查询,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3、2023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2023年1月28日,本院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进行全面查询,经查询,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未有进账记录。 5、2023年1月12日,本院赴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商务大厦19楼调查,经查找未发现公司所在地。当日赴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经查询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6、2023年2月16日,因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3年2月16日,本院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进行全面查询,经查询,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未有进账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