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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9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9号楼北楼14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7286454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商务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55414770Q。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桥小区7号楼5**102号。身份证号:3703061972********。 被执行人:韩山月,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镇齐家村北街34-1号。身份证号:3701811994********。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桥小区7号楼5**102号。身份证号:3701111969********。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桥小区7号楼5**102号。身份证号:3701051971********。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如下:一、限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599万元、利息2089776.62元(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8079776.62元;二、限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以8079776.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三、限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律师费13307元; 四、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负担。因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因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山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许家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高新国用(2012)第0500014号),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为(2020)鲁0112执4368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鲁0112执保311号保全裁定,轮候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科兴路983号新建数控焊接系统及云印刷建设项目101房产(权证号:济南202000972**),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保311号之一保全裁定,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山东省中乌焊接技术合作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韩山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66441.62元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也未能提供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