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178号之一
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570元,由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