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178号之一 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570元,由原告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