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韩山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执行立案,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长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7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