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龙腾锦城B4-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7533K2K。
法定代表人:高***。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与被告宜宾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