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蓝鼎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2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天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42061M。
法定代表人:顾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航天罗庄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X6ND2Q。
法定代表人:桂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03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17792.70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未向本院申请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保险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股权及对外的到期债权;4、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对于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洲
审判员  吴昊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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