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民申7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天润楼。
法定代表人:顾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曦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曦和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7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常礼贵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李 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姗
书记员梅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