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财保4号
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RCE33T。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土城镇五星村土地埂。法定代表人:罗顶,系遵义鼎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42061M。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天润楼。法定代表人:顾飞。
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差欠其货款及资金占用费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以1700000.00元为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名称: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52×××96)。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0元,期限1年(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账号:52×××96)。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遵义鼎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