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35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天润楼。
法定代表人:顾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违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特提出异议。
本案其余当事人在本案审查程序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案号是(2021)黔03执1506号。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认为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违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且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特提出异议。
另查明,在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后本院作出(2021)黔03民特168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由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对价,出卖人提供买卖标的房屋,在买受人支付价款后,现发现出卖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出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当承担有关的违约责任。对有关的免责事由,出卖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符合规定,其作出的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执行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