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天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黄庆,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廷婷,该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裁决书,受理***与贵州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现正在审查期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397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钟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