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21民初4731号
申请人: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园金瑞路110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保平、金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怀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程,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德渊市政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6号德渊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宁夏德渊市政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夏德渊市政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30980.37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固德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夏德渊市政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30980.3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亚  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阳
书 记 员     杨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