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成银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029号
申请人:辽宁中成银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南京南街1216号(47门)34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G11G3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咏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柏路(邮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1313300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街辛院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7940756X9。
法定代表人:***。
辽宁中成银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沈阳启兰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