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234号
原告:永清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益昌中路89号(县检察院北行2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柏路(邮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清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移送本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永清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