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执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4178928G。
法定代表人:储岳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莲塘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66525870T。
法定代表人:朱少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塑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乐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款136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立即搬出租赁申请执行人的房屋;4、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19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乐高公司同意由申请执行人岳塑公司自行开锁,交付租赁房屋,并同意其公司在租赁房屋中的办公用品、空调等全部物品抵偿本案的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岳塑公司同意接收上述财产进行抵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意见予以准许。2018年5月4日,将被执行人盛乐高公司租赁房屋中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申请执行人岳塑公司到达现场,被执行人盛乐高公司同意其不需到场,全程进行了录像、拍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租赁申请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内办公用品等财产(详见附件清单)作价137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执行款137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附件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1

展柜

13组

2

格力牌72型柜式空调

6套

3

格力牌35型挂式空调

2套

4

餐桌(圆形)

1张

5

扬子消毒柜

1台

6

板椅(木)

38张

7

圆木凳

6张

8

封口机

1台

9

美的冰箱(BED-178GSMX)

1台

10

冰柜

1台

11

大会议桌(18人组)

1套

12

茶水柜

3组

13

台式电脑(宏基牌)

8套

14

宏基台式电脑主机

1台

15

办公桌

7张

16

饮水机

2台

17

打印机

2台

18

玻璃茶几

1个

19

木沙发

1组

20

皮沙发

5组

21

竹茶几

1个

22

竹椅

1张

23

分离隔断式办公区

8组

24

铁皮文件柜

9组

25

木制大文件柜

1组

26

美的落地电风扇

1台

27

“开心家园”抱枕

35袋

28

包装盒(大件袋装)

13袋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