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0163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
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花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0163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